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李宥慈即李紫羚
相 對 人 中一餐盒食品工廠
法定代理人 李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勞資雙方達成協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台幣24萬1500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5年12月7日前匯入勞方李宥慈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爰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11 月17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調解,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 調解人進行調解,於同年11月30日調解成立,依調解紀錄調 解結果所載:「調解結果,成立。勞資雙方同意下列事項: ⒈勞資雙方達成協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及資遣費,共 計新台幣24萬1500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5年12月7日前匯 入勞方李宥慈帳戶」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 工局函文及所附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 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惟相對人竟未履行,故聲請人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該調解成立內容所示 給付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