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呂怡錦
相 對 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30F71 號)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編號28呂怡錦)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等事件 ,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勞資爭議調解 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聲請狀誤載為第37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進 行調解,於105 年10月3 日調解成立,其調解結果成立內容 為:「相對人同意依蔡昭昌等32人與相對人公司請求金額明 細表(二)所示之金額給付」等語,及依調解紀錄所附請求 金額明細表(二)之編號28所載內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5 月未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 萬858 元、5 月份端午 獎金1 萬6,350 元、6 月應付薪資1 萬4,343 元、6 月資遣 費3 萬5,467 元,扣除已付之2 萬元安定費,共5 萬7,018 元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在卷可稽,並具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調解紀錄查閱無誤 。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 付義務。惟相對人竟未履行,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規定,就該調解成立內容所示給付義務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與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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