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徐督宏
相 對 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5年10月3日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㈡(案號:1930F71)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同意徐督宏如請求金額明細表㈡之金額給付新臺幣8萬7165元」,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勞資爭議,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於民國105年10月3日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㈡(案號:1930 F71)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 萬7165元,相對人迄今尚未履行,爰依上開調解紀錄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兩造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 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內容 記載「資方同意徐督宏如請求金額明細表㈡之金額給付8萬 7165元」」等情(勞方共有32人,本件僅列聲請人徐督宏部 分),已據聲請人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㈡為證。而相對 人迄今尚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經本院詢問相對人之調 解代理人莊靜雄確認無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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