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蔡泓傑
相 對 人 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二)(案號:1930F71號)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編號16蔡泓傑)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 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 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 (市)主 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有 關勞方等32人請求事項之債權,業經勞資雙方確認後,資方 同意依蔡昭昌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 明細表(二)之金額給付。」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 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 年 10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二)為證。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之調解委員 會進行調解,於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內容:「有關勞方等 32人請求事項之債權,業經勞資雙方確認後,資方同意依蔡 昭昌等32人與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 二)之金額給付。」等語,而其請求金額明細表(二)編號 16蔡泓傑部分所載內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5月未付款 薪資7,169元、5月份端午獎金1萬700元、6月應付薪資2萬3,
790元、7月應付薪資1萬4,922元、7月資遣費3萬2,168元, 扣除已付之2萬元安定費,合計應給付聲請人6萬8,749元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10月13日中 市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二)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 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 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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