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張玉秀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江政峰律師
陳維鎧律師
被 告 鄭珠瑞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陳鴻謀律師
鄭旭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