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00號
上 訴 人 林雨田
林必賢
被 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340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3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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