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06號
TCDV,104,訴,2906,2016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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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06號
原   告 楊懷萍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卓苓姿
被   告 蕭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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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