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06號原 告 楊懷萍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被 告 陳怡安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複 代理人 卓苓姿被 告 蕭玉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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