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370號
TCDV,104,簡上,370,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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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柳木樹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視同上訴人 郭志銘(即郭秀宗之承受訴訟人)
      郭祺欣(即郭秀宗之承受訴訟人)
      郭進興
      王正發
      王輝
      郭必昌
      郭萌茂
      郭柏杉
兼上一人  郭俊延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郭濬麟即郭俊麟
      郭芷伊
上 一 人 林言徽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李孟姿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王文俊
被上訴人  王東秀娘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胡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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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