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78號
TCDV,104,家訴,178,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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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8號
原   告 許吳好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被   告 許玉柱
      許水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許水仙
      許水滿
      許美玲
      許鈞凱
      許琬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彩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水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83號履行 分割遺產協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於105 年5 月17日裁定命在該履行分 割遺產協議事件民事訴訟確定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 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可資佐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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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