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吳淑梅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林吟蘋律師
複代理人 廖紋麗
原告與被告王忠源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9,400元,惟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1日擴
張聲明請求為7,262,92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973元,原告僅繳納59,400元,尚欠13,573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原告應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