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99號
TCDV,103,重訴,499,2016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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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秀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員
      賴榮木
      賴榮彬
      賴永源
      賴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99 號確認土地買賣契約關係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86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519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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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