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91號原 告 周柒星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 代理人 林聖芳律師 楊憲智被 告 趙木全訴訟代理人 趙秋銘被 告 陳明珠訴訟代理人 陳淑鈴被 告 黃藏元訴訟代理人 黃德興被 告 黃勝煇 黃銘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誠被 告 黃亮光訴訟代理人 劉銀花被 告 黃志綉兼訴訟代理人 侯宏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志綉被 告 劉素鑾 黃榆羚 黃琬幀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裕展被 告 黃堯俊 黃堯堃 黃錫培 黃振盛 黃趙秀棉 黃健榮 黃信雄 黃信吉 黃琦豐 黃宋龍 黃慶地 陳育文 周政輝 謝貝 陳清平 黃國安 黃安亮 陳清標 汪榮發 吳文進 韓信泰 莊垂炎 林瑞南 黃若強 陳錦鑾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關於黃錫培合計應得之金額「1,088,490」之記載,應更正為「10,088,490」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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