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56號
TCDV,102,重訴,456,2016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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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管家齊
      管楊雪娥
      管育松
      管若辰
      管育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管家齊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57,5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96元;其餘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均為3
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皆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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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