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管家齊
管楊雪娥
管育松
管若辰
管育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管家齊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57,5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96元;其餘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均為3
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皆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