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5號
TCDV,102,重訴,25,2016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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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童鈺舒
      黃美娟
      吳宣享
      張裕政
被   告 黃聯麒
訴訟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第3人王銓慶涉有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刑 法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於民國( 下同)102年11月20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1件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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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