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2,46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4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