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52號
TCDV,101,訴,2152,2016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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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2,46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4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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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