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07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訴訟代理人 劉玲華被 告 王詔慶 王良佐 王韋翔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 HOANG VAN HOANG(黃文黃) HOANG THE SON(黃勢山) NGUYEN VAN KHUONG(阮文姜)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指關於被告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EN VAN PHUC(阮文福)、HOANG VAN HOANG(黃文黃)、HOANG THESON (黃勢山)、NGUYEN VAN KHUONG(阮文姜)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阮春宣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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