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507號
TCDM,105,附民,507,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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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劉玲華
被   告 王詔慶
      王良佐
      王韋翔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
      HOANG VAN HOANG(黃文黃)
      HOANG THE SON(黃勢山)
      NGUYEN VAN KHUONG(阮文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1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指關於被告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
EN VAN PHUC(阮文福)、HOANG VAN HOANG(黃文黃)、HOANG THE
SON (黃勢山)、NGUYEN VAN KHUONG(阮文姜)部分】移送本院民
事庭(另被告阮春宣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駁回),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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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