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617號
TCDM,105,訴,617,20161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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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17號
                   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詔慶
      王韋翔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王良佐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被   告 LE QUANG DUC(黎光德)
      HOANG VAN HOANG(黃文黃)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被   告 HOANG THE SON(黃勢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韓忞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陳嘉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被   告 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
      NGUYEN XUAN TUYEN(阮春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被   告 TRUONG VAN THUONG(張文商)
      NGUYEN VAN KHUONG(阮文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被   告 TRUONG VAN SINH(張文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3708、7281、12003、12095號)、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
第23372號)及同一事實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15686、16216
、16877、17504、18602、18603號、105年度偵字第2448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詔慶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 24「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沒 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 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 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王韋翔犯如附表一編號14、15、19、22、23、24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14、15、19、22、23、24「罪刑」欄所示之刑 ,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4、15、19、23、24「沒收」欄所 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 部分併執行之。
王良佐犯如附表一編號2、6、8、9、14、15、18至23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6、8、9、14、15、18至23「罪刑」欄 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6、8、9、14、15、18 至23「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壹仟柒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 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犯如附表一編號2、3、7、12、13、 15、25至2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7、12、13、 15、25至28「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 、3、7、12、13、15、25至28「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並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
LE QUANG DUC(黎光德)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2、3「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 號2、3「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 境。
HOANG VAN HOANG(黃文黃)犯如附表一編號2、3、7、12至15、 25、26、2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7、12至15、 25、26、28「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 、3、7、12至15、25、26、28「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並應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HOANG THE SON(黃勢山)犯如附表一編號7、25、26、28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25、26、28「罪刑」欄所示之刑, 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7、25、26、28「沒收」欄所示。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並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其餘被訴部分無罪。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犯如附表一編號29、30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9、30「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 附表一編號29、30「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 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 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
NGUYEN XUAN TUYEN(阮春宣)犯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罪,處 如附表一編號20「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 20「沒收」欄所示。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TRUONG VAN THUONG(張文商)犯如附表一編號3、19、21、23、 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19、21、23、24「罪刑」 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3、19、21、23、24「 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 收部分併執行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NGUYEN VAN KHUONG(阮文姜)犯如附表一編號2、7、12、15、 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7、12、15、20「罪刑」欄 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7、12、15、20「沒收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伍拾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 收部分併執行之。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TRUONG VAN SINH(張文生)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處如 附表一編號24「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4 「沒收」欄所示。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
一、王詔慶與其妻陳秋香(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開設白 牌計程車行,王良佐陳秋香之乾弟,王賢貿陳秋香之乾 兒子,王韋翔稱呼陳秋香為姨婆,王詔慶陳秋香僱請王韋 翔、王賢貿〈所犯下列(十八)所示犯行,業經本院以105年 度訴字第357號判處罪刑確定;所犯以下其餘犯行經檢察官 追加起訴,由本院另行審理〉、李耀宗〈所犯下列(二三)所 示犯行,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33號判處罪刑;所犯以 下其餘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理〉擔任其車行司機。NGUYEN VAN PHUC(中文姓名阮文福,下稱阮文福)、LE QUANG DUC(中 文姓名黎光德,下稱黎光德)、HOANG VAN HOANG(中文姓名 黃文黃,下稱黃文黃)、HOANG THE SON(中文姓名黃勢山, 下稱黃勢山)、NGUYEN XUAN TUYEN(中文姓名阮春宣,下 稱阮春宣)、TRUONG VAN THUONG(中文姓名張文商,下稱張 文商)、NGUYEN VAN KHUONG (中文姓名阮文姜,下稱阮文 姜)、TRUONG VAN SINH(中文姓名張文生,下稱張文生)、



NGUYEN VAN CONG(中文姓名阮文功,下稱阮文功,由本院 另行審理)均為來臺工作後無故曠職,經雇主通報行方不明 之越南籍逃逸外勞。而臺中市和平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 地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下稱東勢林 管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班地;嘉義縣阿里山事業區第162 林班地(座標定位為TWD97:X:225176、Y:0000000)、大 埔事業區第214林班地、大埔事業區第209林班地(座標定位 為TWD97:X:231667、Y:0000000)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下稱嘉義林管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 班地;阿里山事業區第104林班地(座標定位為TWD97:X:2 28232、Y:0000000)則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投林區管理 處(下稱南投林管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班地(以下均以事 業區及林班地號簡稱之)。渠等均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砍 伐、搬運上開國有林班地內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殘留 之根株、殘材,竟以由越南籍外勞負責進入國有林班地內盜 伐、搬運林木,本國籍之王詔慶等人則負責調派車輛、出車 載送外勞及載運贓木之分工方式,而為下列犯行:(一)王詔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阿忠」之成年男性外籍 勞工、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亦不詳之成年男性外籍勞工7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及謝勝恩(另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0號判處罪刑確定)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 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由王詔慶於民國10 4年5月6日晚上10時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0號(已扣案)作為聯絡工具,以來回一趟新臺幣(下同)9 000元之代價,接受上開綽號「阿忠」外勞之叫車服務,而 分別由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於10 4年12月25日更換號牌為000-0000號、已扣案)及不知情之 陳秋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扣案)共2部 ,於同日晚上11時許,搭載「阿忠」及上開其他7名外勞前 往嘉義縣阿里山鄉,繼於同年月7日凌晨1時許,抵達阿里山 鄉台18線公路92公里附近某處,讓上開「阿忠」等8名外勞 下車,謝勝恩則於同日凌晨0時許接獲上開綽號「阿凱」男 子之指示後,駕駛其前向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下稱和運租車臺南分公司)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租賃小客車,前往阿里山鄉台18線公路92.5公里處,與上開 「阿忠」等8名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前已遭人盜伐遺 留在大埔事業區第214號林班地內之臺灣扁柏8塊(總重量11 56公斤、總材積1.438立方公尺,山價為245,041元)徒手搬 運至上揭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上,再由謝勝恩駕駛上



揭租賃小客車將該等扁柏贓木載運下山,欲伺機轉交予「阿 凱」,而上開「阿忠」等8名外勞則另於同日凌晨3時許,分 別搭乘王詔慶陳秋香駕駛之上揭2部自用小客車下山,渠 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嗣於同日凌晨 3時20分許,謝勝恩駕駛上揭租賃小客車經嘉131之1線公路 0.3公里處,為事先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扣得上開臺灣扁 柏8塊(已發還嘉義林管處)、上揭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 客車1部(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發 還和運租車臺南分公司保管)等物;王詔慶陳秋香則於同 日上午6時許,在台18線公路18公里處為警攔查,惟其等車 上之「阿忠」等8名外勞均已提前下車逃逸,嗣經檢警循線 查獲上情。
(二)王詔慶王良佐王賢貿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阮文 姜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 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 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9 月21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王 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未扣案)、黃文 黃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已扣案),聯絡 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於同日分別由王良佐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扣案)、王賢貿駕駛車 牌號碼不詳之銀色馬自達自小客車(已報廢,下稱馬自達自 用小客車、未扣案)、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由王詔 慶負責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把風,王賢貿王良佐與阮文 福、黃文黃、黎光德、阮文姜、「阿和」等外勞會合後,由 該等外勞將渠等甫於該日前某時,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 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臺灣扁柏8塊(每塊重量約20公斤,總重量約160公斤,山價 為33,780元),搬運至王賢貿駕駛之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 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良佐則駕駛前揭自 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阮文姜及「阿 和」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三)王詔慶王賢貿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張文商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由王詔慶於104年9 月25日,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 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後,於104年9月26日,由王賢貿駕駛 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阮 文福、黃文黃、黎光德、張文商、「阿和」等外勞會合後, 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於該日前某時,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 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 木臺灣扁柏角材3塊及臺灣扁柏樹瘤2顆(每塊、每顆重量約 20公斤,總重量約100公斤,山價為21,113元),搬運至王 賢貿駕駛之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上,該等贓木由王賢貿負 責載運下山,王詔慶則負責搭載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 張文商及「阿和」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 主產物得手。
(四)王詔慶於104年9月間某日,明知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和」之外勞委託其媒介販賣銷贓之貴重木扁柏角材1 塊(重量30公斤、材積0.037立方公尺,山價為28,800元), 係「阿和」等外勞於不詳時間,在國有林班地內盜伐竊得之 貴重木贓物,竟基於搬運、媒介貴重木贓物,並為搬運贓物 使用車輛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 南投縣竹山鎮某處搭載「阿和」及載運上開扁柏角材1塊, 前往林俊潾(業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位於嘉義市 ○區○○路0號住處,經王詔慶居中接洽後,以3萬3000元之 代價,將上開贓木扁柏角材1塊販賣予林俊潾,王詔慶則從 中賺取3000元之車資酬勞。嗣經警於105年1月27日,持搜索 票至林俊潾上址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上開扁柏角材1塊(業 已交予東勢林管處保管)。
(五)王詔慶王賢貿阮文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綽號「阿福」之成年男性越南籍逃逸 外勞(尚未到案,為與阮文福區辨,以下稱「0984阿福」) 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忠」、「阿和」之 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 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 犯意聯絡,於104年9月30日晚上、翌日凌晨之間,由王詔慶 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 運贓木等事宜,而由王賢貿駕駛其向不知情之李耀成租用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已扣案)、王詔慶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 15林班地附近,與阮文功、「0984阿福」、「阿忠」、「阿 和」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 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 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5塊(總重量約400公斤,山價為355,74 1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貨車上,由王 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



負責搭載阮文功、「0984阿福」、「阿忠」、「阿和」下山 ,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由王詔 慶於104年10月1日,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載運上開扁 柏贓木前往劉啟清(由本院另行審理)位於嘉義縣中埔鄉頭 埔36之7號之住處販賣銷贓予劉啟清,而劉啟清明知上開臺 灣扁柏角材5塊係屬遭盜伐而來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貴重 木贓物之犯意,以13萬元之代價,購買其中4塊扁柏贓木( 該等贓木經警查扣後,已交由東勢林管處保管,即嘉義林管 處查獲木材材積明細表編號4、10、12、13)。(六)王詔慶王良佐王賢貿阮文功、「0984阿福」及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忠」、「阿和」之成年男性 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 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 ,於104年10月4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聯絡 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同日晚上8時許,分 別由王良佐駕駛不知情之蔡震裕所有寄放在其中古車行待售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王賢貿駕駛前揭租用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 近,由王詔慶負責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負責把風,王賢貿王良佐阮文功、「0984阿福」、「阿忠」、「阿和」等 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 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臺灣扁柏角材8塊(每塊重量約20公斤,總重量約160公斤, 山價為142,296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 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良佐則駕駛前 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功、「0984阿福」、「阿忠」、 「阿和」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 手。
(七)王詔慶王賢貿阮文福、黃文黃、黃勢山及阮文姜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0月5日, 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文黃以其 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由阮文福以其持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聯絡載送上開外勞、 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同日下午2時許,由王賢貿駕駛其向 不知情之李耀成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扣押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7號王賢貿違反森林法案件)王 、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



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阮文福、黃文黃、黃勢山及 阮文姜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 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 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8塊(每塊重量約20公斤,總重量約 160公斤,山價為33,780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租 用之小客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詔慶 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福、黃文黃、黃勢山及 阮文姜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嗣由王賢貿將上開扁柏贓木載運至游富清(由本院另行審 理)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倉庫,銷贓販售予游 富清,詎游富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8塊為盜伐而來之贓 物,竟仍基於故買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以35萬元之代價購買 該等扁柏贓木。
(八)王詔慶王良佐王賢貿阮文功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綽號分別為「阿忠」、「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 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0月7 日晚上、同年月8日凌晨,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 ,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104年10月7日 晚上9時許,分別由王賢貿駕駛前揭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貨車、王良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 往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26.1公里處即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 地附近,由王詔慶負責把風,王賢貿王良佐阮文功、「 阿忠」、「阿和」等外勞會合後,於同年月8日凌晨,由該 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 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10塊 (總重量約1700公斤,山價為1,511,917元),搬運至王賢 貿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 木下山至臺中市神岡區和睦路575巷藏放,王良佐則駕駛上 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功、「阿忠」、「阿和」下山回 雲林縣斗六工業區及嘉義市杭州街之「三貴銀座大樓」,渠 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九)王詔慶王良佐王賢貿阮文功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綽號分別為「阿忠」、「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 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0 月 9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王良 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



、載運贓木等事宜,而於同日凌晨2時許,分別由王良佐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王賢貿駕駛前揭租用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 近,由王良佐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負責把風,王賢貿、王 詔慶與阮文功、「阿忠」、「阿和」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 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 )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6塊( 總重量約700公斤,山價為622,530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 駛前揭租用之小客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 ,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功、「阿忠」 、「阿和」下山,渠等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 手後,將該等贓木,連同扁柏藝品1塊(重14.57公斤,即於 105年1月27日經警查獲扣案之14.57《起訴書誤載為15.57, 應予更正》公斤扁柏),由王賢貿載運至游富清(由本院另 行審理)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倉庫販賣銷贓予 游富清。詎游富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6塊為盜伐而來之 贓物,竟基於故買貴重木贓物之犯意,以12萬元之代價購買 上開扁柏贓木6塊,並同時以1萬5000元之代價購得上開扁柏 藝品1塊。嗣游富清再以每公斤230元之價格,將該等贓木轉 賣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NO仔」之成年男子。(十)王詔慶於104年10月13日,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持用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越南籍成年男子之委託,囑 其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近之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 26.1公里路旁載運並媒介販賣銷贓臺灣扁柏樹瘤1顆(重量 約300台斤即180公斤,山價為160,117元),王詔慶與王賢 貿均明知該扁柏樹瘤係自上開林班地內盜伐竊取而來之貴重 木贓物,竟仍基於結夥二人以上搬運、媒介貴重木贓物,並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指示王賢貿駕駛前揭租用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同日凌晨前往上開 地點載運該扁柏樹瘤,並於同日上午載往彰化縣溪州鄉某處 ,經王詔慶王賢貿居中與買賣雙方聯繫接洽後,以5萬元 之代價,將上開贓木扁柏樹瘤1顆媒介販賣予某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
(十一)王詔慶王賢貿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 忠」、「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由王詔慶指示王賢貿駕 駛前揭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104



年10月14日凌晨1時許,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所 在之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26.1公里處附近,與「阿忠」、 「阿和」等外勞會合,欲由王賢貿以車輛將該等外勞渠等 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 式竊取得手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10塊(總材 積1.38立方公尺《起訴書誤載為1.82立方公尺,應予更正 》,山價為993,291元)載運下山前往雲林縣斗六市時, 因民眾發現即時報警,經警前往勘察時,王賢貿、「阿忠 」及「阿和」等自知事跡敗露,遂將該等扁柏棄置在現場 開車逃離。嗣經警在上揭地點水溝旁查獲遭渠等棄置之上 開扁柏角材10塊(已發還東勢林管處)。
(十二)王詔慶王賢貿阮文福、黃文黃及阮文姜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0月16日, 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文黃以 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 、載運贓木等事宜,於同日由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 車輛(未扣案)、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阮文 福、黃文黃、阮文姜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 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 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3塊(即嘉義 林管處查獲木材材積明細表編號2、7、8,重量分別為24. 2公斤、74.23公斤、66.51公斤,總重量為164.94公斤, 山價為34,823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車輛上,由 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 客車負責搭載阮文福、黃文黃、及阮文姜下山,渠等即以 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王賢貿嗣將上開扁 柏贓木3塊載運至劉啟清位於嘉義縣中埔鄉頭埔36之7號住 處,銷贓販售予劉啟清,詎劉啟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 3塊為盜伐而來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貴重木贓物之犯意, 以20萬元(起訴書原記載20餘萬元,應予更正)之代價, 購買上開扁柏贓木3塊(該等贓木經警查扣後,已交由東 勢林管處保管)。
(十三)王詔慶王賢貿阮文福、黃文黃及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 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1月14日,由王詔慶以其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黃文黃以其持用之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



事宜,於同日由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未扣案 )、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 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黃文黃及上開不詳 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 以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 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6塊(即嘉義林區管理處查獲木材材 積明細表編號1、3、5、6、9、11,重量分別為24.67公斤 、80.71公斤、53.74公斤、39.64公斤、70.54公斤、47.5 5公斤,總重量為316.85公斤,山價為66,896元),搬運 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車輛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 下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黃文黃及上 開不詳外勞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 物得手,王賢貿並將上開扁柏角材6塊載運至阮文福位於 雲林縣○○市○○路000號居所藏放。嗣於104年11月15日 ,由王詔慶帶同劉啟清至阮文福之上開居所,劉啟清明知 上開臺灣扁柏角材6塊為盜伐而來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貴 重木贓物之犯意,以40萬元(起訴書原記載40餘萬元,應 予更正)之代價,購買上開扁柏贓木6塊後,隨即由王詔 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將上開扁柏角材6 塊載運至嘉義縣竹崎交流道下由劉啟清指定之處所藏放( 該等贓木經警查扣後,已交由東勢林管處保管)。(十四)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王賢貿阮文功、黃文黃及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 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11月21日晚上、同年月22日凌晨,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 0000000000號、王韋翔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均已扣案)、黃文黃以其持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 等事宜,而於104年11月22日凌晨2時許,分別由王良佐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王韋翔駕駛前揭租用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王賢貿則駕駛前揭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 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近,由王詔慶在 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負責把風,王賢貿王良佐王韋翔阮文功、黃文黃、「阿忠」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 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 )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8塊



(每塊重量約30公斤,總重量約240公斤,山價為213,444 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貨車上,由王 賢貿負責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良佐王韋翔則分別駕駛 上揭車輛負責搭載阮文功、黃文黃、「阿忠」下山,渠等 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十五)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阮文福、黃文黃、阮文姜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 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1 月29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未扣案)、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 0000000000號、王韋翔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阮文福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 聯絡工具,由王詔慶負責與阮文福聯絡載送外勞、載運贓 木等事宜,並聯繫指示王良佐王韋翔上山載送後,旋由 王韋翔駕駛前揭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王良佐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 區第162林班地,與黃文黃、阮文姜等外勞會合後,由該 等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 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木塊 5塊(總重量約35公斤,山價為7,389元),搬運至王韋翔 所駕駛前揭租用之小客貨車上,由王韋翔負責將該等贓木 載運下山至阮文福之上開梅林路居所內藏放,王良佐則負 責搭載黃文黃、阮文姜等外勞下山,渠等以此方式結夥竊 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十六)王詔慶王賢貿與「0984阿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 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2月1日晚上7時許,由 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王賢貿駕駛 前揭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共同前往 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近,與「0984阿福」會合後, 由王詔慶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搭載「0984阿福」下山,王 賢貿則駕駛上揭小客貨車載運由「0984阿福」渠等甫在上 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 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8塊(每塊重量約30 公斤,總重量約240公斤,山價為213,444元)下山,王賢 貿並旋將該等贓木運往苗栗縣三義山區變賣予不詳之人。(十七)王詔慶王賢貿阮文功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 別為「阿和」、「阿忠」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2月3



日某時,由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先前往雲林縣斗六市附近搭載阮文功、「阿和」及「阿忠 」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由阮文功、「阿和」及 「阿忠」在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26.1公里處下車,並前往 該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 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嗣於同日晚間10時許,由 王賢貿王詔慶之指示,駕駛前揭租用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 ,載運由阮文功、「阿和」、「阿忠」竊取得手之臺灣扁 柏15塊下山(總重量為1222公斤,總材積為1.52立方公尺 ,山價為765,408元),其駕車行經臺中市和平區雪山路 約13公里處,遭警鳴警示燈及按喇叭示意停車受檢,王賢 貿恐事跡敗露,未停下車輛隨即逃逸,嗣行駛至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前,與在該交岔路口停等紅燈之由梁 肇陽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G-0967 號)、謝孟修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及李樂雲所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等3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因王賢 貿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撞毀,無法繼 續行駛,王賢貿旋跳車逃離現場(所涉公共危險、毀損及 傷害等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而為警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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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明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