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4號
財產所有人 產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千鐘
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04 號被告黃硯熙偽造文書等案件,裁定如
下:
主 文
產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 項聲 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序;前3 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 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第4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檢察官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黃硯熙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施用詐術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374,686元,係由第三人產 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產力公司)取得,是產力公司自 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04 號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現已進行準 備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 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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