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健綸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被 告 劉陳嘉慶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被 告 陳昱辰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被 告 王謙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律師被 告 黃韋霖被 告 洪仕晟被 告 黃俊瑋被 告 石明旭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健綸、劉陳嘉慶、陳昱辰、王謙、黃韋霖、洪仕晟、黃俊瑋、石明旭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呂健綸、劉陳嘉慶、陳昱辰、王謙、黃韋霖、洪仕晟、黃俊瑋、石明旭等八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10月 21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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