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254號
TCDM,105,訴,1254,2016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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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健綸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被   告 劉陳嘉慶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被   告 陳昱辰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被   告 王謙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律師
被   告 黃韋霖
被   告 洪仕晟
被   告 黃俊瑋
被   告 石明旭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健綸劉陳嘉慶陳昱辰王謙黃韋霖洪仕晟黃俊瑋石明旭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呂健綸劉陳嘉慶陳昱辰王謙黃韋霖洪仕晟黃俊瑋石明旭等八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10月 21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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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