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孟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孟宸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張孟宸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孟宸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起,以每提領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可獲得3,000 元報酬,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而與「阿祥」及 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均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 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大陸地區銀行銀聯卡 ,再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 ,向大陸地區不詳民眾進行詐騙,致大陸地區不詳民眾陷於 錯誤而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大陸地區銀行之人頭帳戶 ,再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將遭騙大陸地區民眾匯入款 項層層轉帳至其他大陸地區銀行之人頭帳戶中,而「阿祥」 於掌握詐騙集團行騙進度後,以其交付予張孟宸使用如附表 編號1 、2 所示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體指示張孟宸持大陸地 區銀行人頭帳戶之銀聯卡至自動櫃員機提款。張孟宸乃於10 5 年7 月20日,在苗栗縣苗栗市區內各便利商店,以「阿祥 」所交付金融機構、卡號不詳之大陸地區銀行人頭帳戶銀聯 卡提領900,000 元,得手後,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臺 中市綠園道附近,將上開款項交付予「阿祥」並取得報酬2, 700 元;又於同年月21日,在苗栗縣頭份市各便利商店,以 「阿祥」所交付金融機構、卡號不詳之大陸地區銀行人頭帳 戶銀聯卡提領586,000 元,得手後,於同日晚上至同年月22 日某時許間,在臺中市綠園道附近將上開款項交付予「阿祥 」。嗣經警於同年月23日上午9 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前發現張孟宸路邊違規停車進行盤查,經張孟 宸同意,在張孟宸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查扣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孟宸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與審理時自白不諱(見警卷第2 頁反面至第4 頁; 偵卷第6 頁正反面、第32至33頁;聲羈卷第4 頁反面;本院 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反面、第27頁反面、第28頁反面至第 29頁、第53至54、57頁、第58頁反面),並有職務報告書、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準備程序勘驗扣案行動電話 內通訊軟體之勘驗筆錄及擷取對話內容翻拍照片等在卷可按 (見警卷第1 、6 至12頁;本院卷第28、31至46頁),且有 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憑,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應可採信。至於原起訴書就被告於105 年7 月21日提領 贓款數額雖認係200,000 元,然參以本院準備程序勘驗扣案 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40至 41頁)及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承105 年7 月21日之贓款為58 6,000 元(見本院卷第53頁反面),則原起訴書所認上開贓 款金額有誤,惟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更正,附此 敘明。
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 絡、行為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 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 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 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 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而被告本案係與「阿祥」及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提領被害人所 匯入贓款之構成要件行為,雖其並非直接對被害人實施詐術 訛騙之行為人,仍應與「阿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同負正犯之責。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 欺取財罪。被告就其所犯,與「阿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 詳之成年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 告就本案所犯,依全案卷證,尚無法估算被害人數多寡,參 諸時下受詐欺之被害人未必僅有一次交款紀錄,在同一次遭
受詐欺過程中,不無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次於數日交付財 物,或同日多次一再交付財物之情形,是基於「罪疑有利被 告」之原則,僅能從輕認定被告於本案提領贓款,均係對同 一大陸地區不詳之被害人接續實行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 為,而侵害同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 之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時值盛壯之年,而現 今社會中,詐欺取財案例層出不窮,動輒令被害人損失重大 ,甚至畢生積蓄全成泡影,政府機關亦無不戮力於詐騙防治 、宣導,甚至以修法加重處罰之手段杜絕集團性之詐欺犯罪 ,其竟仍因詐欺取財高利益、低成本、低風險之特性,未思 尋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為本案犯行,所為已非可取,兼 衡以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本案犯罪情狀(被害人人 數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僅能認定1 人,金額則為1,486, 000 元,另被告本案取得報酬2,700 元,而被告經查扣尚未 及使用之銀聯卡數量非少),惟其前未曾因刑事案件遭判處 罪刑確定或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素行良好,暨其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 警卷第2 頁)與其在本院審理時自陳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 58頁反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均為共犯「阿祥」交付予被告,其中編 號1 、2 之物為被告提領贓款時與共犯聯絡之用,編號5 、 6 之物則是為能使編號1 、2 之物連結網際網路之輔具,編 號3 、4 之物則是記載銀聯卡與對應之密碼及提領贓款紀錄 之用,編號7 至60之物則是未及使用之物,均據被告供明在 卷(見警卷第2 頁至第3 頁;偵卷第6 頁、第32頁反面至第 33頁;聲羈卷第4 頁反面;本院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第 28頁反面、第53頁、第57頁反面),則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 之物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7 至60所示之物係供犯 罪預備之物,對於上開之物宣告沒收,亦查無刑法第38條之 2 第2 項所列之情形,自應本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及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於參與本案犯行所取得報酬2,700 元業已用罄,亦經 被告供明在卷(見警卷第3 頁反面;本院卷第28頁反面、第 58頁反面),而該費用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若予 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尚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列情 形,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 條之4 :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備 註 │
├──┼────────────┼───────────┤
│ 1.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共犯「阿祥」交付予被告│
│ │(序號000000000000000000│,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 │
│ 2. │TaiwanMobile廠牌行動電話│ │
│ │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 │
│ │1 ) │ │
├──┼────────────┤ │
│ 3. │帳冊1 本 │ │
├──┼────────────┤ │
│ 4. │記事簿1 本 │ │
├──┼────────────┤ │
│ 5. │TP-LINK 廠牌wifi分享器1 │ │
│ │個 │ │
├──┼────────────┤ │
│ 6. │ZTE 廠牌wifi分享器1 個 │ │
├──┼────────────┼───────────┤
│ 7.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共犯「阿祥」交付予被告│
│ │000 號銀聯卡1 張 │,供犯罪預備之物。 │
├──┼────────────┤ │
│ 8.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843 號銀聯卡1 張 │ │
├──┼────────────┤ │
│ 9.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018 號銀聯卡1 張 │ │
├──┼────────────┤ │
│10.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175 號銀聯卡1 張 │ │
├──┼────────────┤ │
│11.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026 號銀聯卡1 張 │ │
├──┼────────────┤ │
│12.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353 號銀聯卡1 張 │ │
├──┼────────────┤ │
│13.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372 號銀聯卡1 張 │ │
├──┼────────────┤ │
│14.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604 號銀聯卡1 張 │ │
├──┼────────────┤ │
│15.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766 號銀聯卡1 張 │ │
├──┼────────────┤ │
│16.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560 號銀聯卡1 張 │ │
├──┼────────────┤ │
│17.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610 號銀聯卡1 張 │ │
├──┼────────────┤ │
│18.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961 號銀聯卡1 張 │ │
├──┼────────────┤ │
│19.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575 號銀聯卡1 張 │ │
├──┼────────────┤ │
│20.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207 號銀聯卡1 張 │ │
├──┼────────────┤ │
│21.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949 號銀聯卡1 張 │ │
├──┼────────────┤ │
│22.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599 號銀聯卡1 張 │ │
├──┼────────────┤ │
│23.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警│ │
│ │卷第14頁警製明細表卡號誤│ │
│ │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 │ │
│ │號) │ │
├──┼────────────┤ │
│24.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25.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26.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27.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28.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29.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30.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0000000│ │
│ │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3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0000000│ │
│ │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32.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0000000│ │
│ │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33.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0000000│ │
│ │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34.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0000000│ │
│ │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35.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0000000│ │
│ │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36.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0000000│ │
│ │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37.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0000000│ │
│ │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38.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0000000│ │
│ │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39.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40.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41.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42.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43.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44.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45.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46.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47.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48.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49.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50. │交通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079 號銀聯卡1 張 │ │
├──┼────────────┤ │
│51. │交通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488 號銀聯卡1 張 │ │
├──┼────────────┤ │
│52. │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00│ │
│ │4552號銀聯卡1 張 │ │
├──┼────────────┤ │
│53. │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00│ │
│ │3941號銀聯卡1 張 │ │
├──┼────────────┤ │
│54. │興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10號銀聯卡1 張 │ │
├──┼────────────┤ │
│55. │興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14號銀聯卡1 張 │ │
├──┼────────────┤ │
│56. │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號銀聯卡1 張 │ │
├──┼────────────┤ │
│57.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58.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59.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
│60. │北京農商銀行000000000000│ │
│ │0000000號銀聯卡1 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