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茗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茗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 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 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 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 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 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 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 (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 月13日院字第 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王茗洋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並就其所犯全部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法第 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 刑,揆諸上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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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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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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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9月(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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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5月2日 │104年11月1日晚上8時20分 │105年5月11日 │
│ │ │許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105年6月1日 │
│ │ │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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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度案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251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251號 │105年度偵字第17404號、第│
│ │ │ │17853號、毒偵字第29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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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94號 │105年度訴字第394號 │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第 │
│ │ │ │ │114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8月22日 │105年8月22日 │105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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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94號 │105年度訴字第394號 │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第 │
│ │ │ │ │114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9月11日 │105年9月11日 │10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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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 否 │ 是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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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年度執字5644號 │105年度執字5645號 │105年度執字16522號 │
│ ├────────────┴────────────┼────────────┤
│ │ │編號3至編號6經臺灣臺中地│
│ │ │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4 │
│ │ │號、第1147號判決定應執行│
│ │ │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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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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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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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2次)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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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6月16日 │105年5月30日 │105年7月4日 │
│ │105年6月2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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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度案號 │105年度偵字第17404號、第│105年度偵字第17404號、第│105年度偵字第17404號、第│
│ │17853號、毒偵字第2969號 │17853號、毒偵字第2969號 │17853號、毒偵字第29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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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第 │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第 │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第 │
│ │ │1147號 │1147號 │114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0月6日 │105年10月6日 │105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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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第 │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第 │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第 │
│ │ │1147號 │1147號 │114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0月27日 │105年10月27日 │10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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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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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年度執字16522號 │105年度執字16522號 │105年度執字16522號 │
│ ├────────────┴────────────┴────────────┤
│ │編號3至編號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第11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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