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344號
TCDM,105,聲,5344,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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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可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
度執聲付字第7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可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可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347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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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