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335號
TCDM,105,聲,5335,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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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允寧
具 保 人 王祥龍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79號、105年度執字第142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祥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允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王祥龍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茲因受刑人嗣後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 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豐簡字第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 國105年7月15日確定,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受 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並未到案,於通知具保人後,受刑 人亦未到案;復經聲請人囑託員警、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 署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送達 證書影本4紙、拘票及執行拘提報告書各2份、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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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