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153號
TCDM,105,聲,5153,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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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戍倫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3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戍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戍倫(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準此,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裁 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而 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查, 受刑人就前揭各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 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提出之「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 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共3罪) │(共5罪) │
├─────────┼────────┼────────┼────────┤
│犯 罪 日 期│101.12.02 │101.10.30、 │101.11.05-101.12│
│ │ │101.11.22、 │.04 │
│ │ │101.12.06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偵 │
│度案號 │偵字第1500號 │偵字第1500號 │字第1500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95│102年度易字第295│102年度易字第295│
│實│ │7號 │7號 │7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3.02.18 │103.02.18 │103.02.18 │
├─┼───────┼────────┼────────┼────────┤
│確│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
│決│ │524號 │524號 │524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4.23 │103.04.23 │103.04.2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
│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7191號(編│執字第7191號(編│執字第7191號(編│
│ │號1-4定應執行刑 │號1-4定應執行刑 │號1-4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
└─────────┴────────┴────────┴────────┘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共4罪) │(共6罪) │(共10罪)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10.12-101.11│101.12月間-101.1│101.10.18-101.12│
│ │.30 │2.28 │.23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偵 │
│度案號 │偵字第1500號 │偵字第1500號 │字第1500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95│102年度易字第295│102年度易字第295│
│實│ │7號 │7號 │7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3.02.18 │103.02.18 │103.02.18 │
├─┼───────┼────────┼────────┼────────┤
│確│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
│決│ │524號 │524號 │524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4.23 │103.04.23 │103.04.2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
│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7191號(編│執字第7192號(編│執字第7192號(編│
│ │號1-4定應執行刑 │號5-8定應執行刑 │號5-8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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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共5罪) │(共4罪)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11.02-101.12│101.10.15-101.12│ │
│ │.26 │11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度案號 │偵字第1500號 │偵字第1500號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95│102年度易字第295│ │
│實│ │7號 │7號 │ │
│審├───────┼────────┼────────┼────────┤
│ │判決日期 │103.02.18 │103.02.18 │ │
├─┼───────┼────────┼────────┼────────┤
│確│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 │
│決│ │524號 │524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4.23 │103.04.23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 │
│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 │執字第7192號(編│執字第7192號(編│ │
│ │號5-8定應執行刑 │號5-8定應執行刑 │ │
│ │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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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