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恩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385號、105年度執字第1757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恩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安全罪,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李恩堂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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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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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險罪 │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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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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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21日 │105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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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
│ │11365號 │188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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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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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 │
│ │ │1021號 │15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08月25日 │105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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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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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 │
│ │ │1021號 │1529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09月26日 │105年11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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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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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
│ │14872號 │175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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