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367號、105年度執字第1653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照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二、受刑人許文照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 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 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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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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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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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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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4年9月30日至 │105年4月20日晚間│ │
│ │105年4月27日 │11時為警採尿前4 │ │
│ │ │日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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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 │字第11245號 │偵字第19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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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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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事實│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36│105年度審訴字第 │ │
│審 │ │號 │100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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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年8月17日 │105年9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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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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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判決│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36│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 │號 │100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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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5年9月10日 │105年10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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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備註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 │字第14438號 │字第165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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