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5年度,192號
TCDM,105,簡上,192,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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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焜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中華民
國105年5月20日105年度豐簡字第25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993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 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證人甲○○、黃光 宏、藍啟源於本審審理時之證述、本院105年9月7日準備程 序當庭勘驗警方蒐證光碟之勘驗結果」為證據外,餘均引用 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 國105年4月20日晚上9點多到甲○○的雜貨店買東西,因甲 ○○是深藍,被告是深綠,經常會因政治立場不同,時有爭 執,互飆國罵是家常便飯常有的事,案發當天被告與甲○○ 有爭執吵了起來,被告雖喝得爛醉,印象是甲○○報警,警 察到甲○○店裡,被告在店外,警察顯有偏袒,因甲○○與 豐東派出所警察較熟,被告當時有出言罵「哭爸」、「幹你 娘」(台語),但被告罵的是店家甲○○,但警察卻轉嫁到 被告,將被告以現行犯帶走,實讓被告不能心服口服,被告 是喝酒才出事,本身也有錯誤,請判輕一點等詞。三、經查:
(一)被告於本審雖以上揭情詞置辯。然觀之證人甲○○於本審審 理時結證稱:「(問:你那天報警後,是黃光宏所長及藍啓 源警員到場?)對。(問:他們兩人到場後,你在警詢筆錄 有提到被告有罵警員『哭爸』(台語,下同),是否如此? )有。(問:後來被告有無罵警察『幹你娘』(台語,下同 )髒話?)『幹你娘』可能在外面我沒有聽到。(問:所以 罵『哭爸』是比較早發生?)是,在店裡面。(問:你那時 候在店裡面警察才剛到?)警察叫被告出去,被告不出去就 罵『哭爸』。(問:是否如你所述,警察有叫被告離開你的 店,並叫他回家,被告當時是不願意走?)對。(問:是他 有講他不願意走,或是有動作是站在你店裡或是怎麼樣?) 他說我那裡是公共場所。(問:是否是不願意走的意思?) 對。(問:而且是否就在這時候罵警方『哭爸』?)對,他



就有說這樣。(問:照之前被告的說法,被告說他不是罵警 察是罵你,就你當時你在場你都有聽到?被告罵的對象是罵 你還是罵警察?)他是跟警察跟我有什麼事。(問:所以他 罵的是警察,是否如此?)那跟我沒有事,那個不是罵我。 (問:所以我現在跟你確認,被告當時罵『哭爸』是對著你 罵還是對警察罵?)他跟警察在吵,罵我幹嘛。(問:所以 罵的是警察?)對。(問:那時候被告在說『哭爸』時的臉 是面對你還是面對警員?是向何人說?)他在跟警察講,跟 我沒有關係,我坐在收銀檯。」等語(見本審卷第44頁反面 至50頁);證人黃光宏於審理時結證稱:「(問:當天你是 否跟警員藍啓源一起到○○區○○路○○○○00號雜貨店? )是。(問:當時你們二位是執行勤務,接獲勤務中心通報 ?)我們是接獲派出所值班台的通知。(問:當場你們先問 甲○○?)是,當場我們先問甲○○發生什麼事。(問:甲 ○○怎麼回答你們?)……我過去了解到是被告去那邊鬧事 ,我問他怎麼鬧事,他說他要求上次被裁罰2萬元的性騷擾 罰金他要負擔一半,我說這樣是否在恐嚇你,若是恐嚇我馬 上取締,結果甲○○說不要,他說他已經困擾了半年,不要 再這樣,只希望我們把他請出去,我們就把他請出去,當時 我請被告出去,他說這裡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你要趕我出去 ,我說雜貨店是得出入之公共場所,現在老闆不做你生意, 要求你出去,你就是要出去,我們藍警員請他出去,但是他 的手機放在架子上不知道充電還是放在那裡,我就問手機誰 的,他說他的,我說你拿回去,不要放在這裡,他就直接公 然侮辱罵我『哭爸』,我們就是依法逮捕。(問:當時你跟 藍啓源到場處理是否都身著警察制服?)是。(問:『哭爸 』這句話是針對你罵的?)是。(問:當被告罵你『哭爸』 時,你說你跟被告比較靠近門口?)藍啓源,我在甲○○收 銀檯前面。(問:甲○○在哪?)他在櫃檯裡面。(問:你 說甲○○在店裡最裡面?)店的裡面,收銀檯裡面。(問: 之後發生何事?)我們就告訴被告這樣是侮辱公務人員,我 們現在依法逮捕,我上前抓他的手,他就抗拒不讓我們抓, 我說再這樣就上手銬,結果就在那邊扭打,壓制在地上,壓 制在地上他還是持續在辱罵我們。」等語(見本審卷第50至 58頁);及證人藍啟源於審理時證稱:「(問:你跟黃光宏 到場時,你們兩位都是著警察制服?)是。(問:是否可以 敘述案發過程?)我的印象中到達後雜貨店老闆甲○○說被 告騷擾他,一直在他店內不走,我們當場請被告離開,被告 當時拒絕離開,我們跟他講說雜貨店的老闆要你離開,他當 時不服從就算了,還出言辱罵我們髒話,我們告知他妨害公



務的部分。(問:你說被告面對你們罵,他面對的方向是你 們還是甲○○?)當時去的時候,主要盤查是所長跟他告知 ,他罵兩個字的時候是對著所長,在談話過程中,因為我們 兩個都會向他問話談話,罵那兩個字是針對所長。(問:你 所謂的兩個字就是『哭爸』)?)是。(問:當時你跟黃光 宏的方向跟甲○○所在的方向是否一樣?)跟甲○○的方向 不一樣,甲○○當時坐在雜貨店收銀檯那邊。(問:罵完『 哭爸』之後,你說去店外壓制的過程為何?)當時黃光宏有 告知他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然後把被告帶到外面,他又 不配合就抵抗。」等語(見本審卷第58頁反面至65頁),上 開3名證人經隔離訊問所為之證述互核相符,並無矛盾齟齬 ,憑信性甚高,且證人黃光宏藍啟源與被告素不相識、並 無仇恨糾紛,此為被告所自承(見本審卷第58頁),衡情渠 2人實無甘冒偽證罪責,而故為不利於被告之虛偽證詞之理 ,酌以被告當時倘係辱罵證人甲○○,在場見聞之證人甲○ ○應甚明瞭,當無可能誤認係辱罵警察,且其倘遭辱罵而欲 使被告受刑事訴追,亦可自行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實無虛言 羅織,反自陷偽證罪責之理,足認證人甲○○、黃光宏、藍 啟源上揭證詞洵堪採信,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對於接獲 通報後,身著警察制服到場處理,而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黃 光宏出言辱罵「哭爸」(台語)乙節,已至為明確。(二)又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警方提出之蒐證影像光碟1 片(存放於偵查卷末光碟片存放袋內),勘驗結果略以:「 畫面背景為某商店,店內有燈光。可看見有乙○○(下稱『 黃』)穿黃色衣服,被壓制在地上,一警員以蹲跪方式,膝 蓋壓在乙○○後背上、黃:ㄟ,(隔約7秒後,00:00:27 )(以台語說)毋加嬰仔你給我放卡輕,你現在摸我的身體 是在摸啥小!警:(台語)看你有沒有刀子啊!……警:( 台語)你身上有沒有證件?黃:(台語)有證件沒證件跟你 有何關連,蛤?警:(國語)我跟你講,你現在是妨礙公務 現行犯,要通知你的家人嗎?黃:(國語)不用!黃:(台 語)ㄟ你們的車怎麼還沒來。你現在給我按很久了耶,蛤。 (00:02:42)(台語)毋加ㄌㄤ/(00:02:58,警用無 線電聲)黃:(台語)不用按那麼緊啦。(00:03:12)( 台語)『幹你娘』,說了你還聽無喔!警:(台語)別再譙 了別再譙了別再譙了!黃:(00:03:18)(台語)ㄟ大摳 呆,ㄟ,越講你越故意,好(00:03:31,畫面中乙○○穿 黃色衣服,雙手在後,被壓制趴在地上)警:(台語)你有 帶手銬來嗎?另一警:(台語)我沒有,你咁沒有?警:( 台語)剛剛不是跟他們說叫他們帶手銬。另一警:(台語)



剛剛沒跟我說,你都沒有?警:嗯。另一警:(台語)不然 你鑰匙,機車借我騎。黃:(台語)不然看有沒有束帶(00 :03:54,畫面左側為一警員在乙○○前面,以蹲跪方式, 將右膝蓋壓在乙○○後頸部及後背上以壓制乙○○)另一警 :(台語)不然車我騎回去,你安全帽脫下來方便嗎?警: 可以啊!黃:(00:04:08)(台語)幹拎機掰啦,(國語 )虎落平陽被犬欺。」等節,有載於本審105年9月7日準備 程序筆錄之勘驗結果可憑(見本審卷第26至27頁),由上開 被告與員警對話之前後內容語意,足見被告於遭警方逮捕壓 制過程中,出言辱罵「幹你娘」(台語)等語,確係對員警 所為,已灼然至明。且被告對於上開勘驗結果,亦表示:對 光碟錄影中我有對員警罵那些話,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審 卷第27頁反面)。
(三)參諸被告於警詢時已自承:「(問:警方再次問你,你現在 是否回想得起來當時在現場曾對警察辱罵『靠北』、『幹你 娘』等語?)有,我知道是我不對。」等語(見偵查卷第10 頁),嗣於檢察官偵訊時亦陳稱:伊是一時衝動對員警辱罵 ,並對涉犯妨害公務表示認罪等語(見偵查卷第33頁反面) 。基上,足徵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 警察當場以「哭爸」、「幹你娘」(台語)等語侮辱之。被 告嗣於本審翻異前詞,空言辯稱伊當時罵的是甲○○云云, 顯與事實不符,要屬畏罪卸責之詞,實無可採。(四)又被告雖陳稱其於案發當時已喝酒醉,然依上開勘驗結果, 被告於案發時尚能與到場處理之員警對話、理解其意並為應 答,嗣後於警詢、偵訊、本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均能敘 述案發當時情形,且知悉當時係因甲○○向警方報案,經警 方到場處理,亦自陳員警到場時係身著制服,伊知悉渠等為 警察等語(見本審卷第66頁反面),堪認被告當時對於到場 處理之黃光宏藍啟源為執行公務之警察身分,實有認知, 是依被告行為時之各種主客觀情形,可合理判斷其意識狀態 並未至渾沌而全然不清或顯著降低之程度,仍具控制自己行 為之能力,亦即被告行為之精神心智並無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該等能力有顯著減低之 情形,自無刑法第19條第1、2項所定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 適用。再被告雖質疑員警將前半段對伊有利之密錄器蒐證影 像藏起云云。然警員藍啟源於案發當日出具之職務報告即已 載明係因被告於警方逮捕過程中抗拒,致其隨身密錄器碰撞 而當機,造成檔案毀損,此有職務報告在卷可佐(見偵查卷 第8頁),復經證人黃光宏藍啟源於本審審理時對此密錄 器檔案毀損經過結證明確,並均證述確認警方提出之蒐證影



像係警員藍啟源後來於逮捕被告過程中以手機蒐證錄影而來 ,互核相符,堪以採信,足徵本件並無被告所質疑之上情, 亦甚明確。另被告雖辯稱案發當時員警一到場就要對伊搜身 ,違反程序正義云云。然證人黃光宏藍啟源於作證時均明 確證稱到場後係先請被告離開甲○○店內,並無一到場即對 被告搜身,核與證人甲○○證稱:「(問:你有無聽到被告 講的在你店裡面警員有要對他搜身這些動作?)沒有。(問 :警察有無像被告說的對被告動手動腳?先摸他還是怎麼樣 ?或是有什麼動作或用意,你有沒有看到?)警察就請他出 去,他就不出去,就這樣而已。」等語相符,且由上開勘驗 結果,可知員警在後來之執行逮捕過程中對被告有搜身確認 其有無攜帶刀子等危險物品之動作,倘如被告所辯,警方一 開時即已對其搜身,警方嗣後應無需再有此搜身之舉。足認 被告此節所辯,亦非實情,要無可採。
四、綜上,本院認原審以被告所為侮辱公務員犯行之事證明確, 乃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公務員執 行職務時以不雅言語施以侮辱,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嚴正 性,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行為殊不足取,應予非 難,併斟酌其歷經偵訊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中肄 業之教育程度等情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量處被告拘役55 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 準,並附予敘明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 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 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 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 用,故被告對在場執勤之2名員警所為當場侮辱之行為,應 僅論以侮辱公務員之單純一罪,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或不 當,且本院衡酌原審判決已考量前述量刑事由,而在法定刑 範圍內而為量刑,本院認原審判決之量刑亦屬妥適,並無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被告提起上訴執前詞否認犯罪或請求從輕 量刑,依上述之論述、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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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