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41號原 告 林彩芳被 告 劉俊仲 劉滿澄(即劉俊仲之父) 黃淑真(即劉俊仲之母) 張恒誌 張朝權(即張恒誌之父) 呂素湘(即張恒誌之母) 黃鉦壹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貞瑤被 告 黃俊凱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陳姿佑被 告 劉耕旻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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