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241號
TCDM,105,審附民,241,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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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林彩芳
被   告 劉俊仲
      劉滿澄(即劉俊仲之父)
      黃淑真(即劉俊仲之母)
      張恒誌
      張朝權(即張恒誌之父)
      呂素湘(即張恒誌之母)
      黃鉦壹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貞瑤
被   告 黃俊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陳姿佑
被   告 劉耕旻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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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