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王湘基
王湘彬
王淑珍
王淑貞
被 告 田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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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德益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田世榮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審交
訴字第39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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