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贏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
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審交易字第1938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贏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贏吉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 第10、11頁)。
二、爰審酌被告陳贏吉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速偵字第2185號為緩 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確定,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中交簡字第2396號判處拘役55日確 定,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 交簡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105年3月23 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竟猶4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其不知悔改,當 不宜輕縱,另考量其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43毫 克,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騎乘輕型機車,並肇致車禍發 生,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甚鉅,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 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令股
105年度偵字第23811號
被 告 陳贏吉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贏吉曾於民國9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陳贏吉於緩起訴期間內已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 臺幣3萬元;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 55日確定;又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5年3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 仍不知悔改,復自105年9月3日上午7時起,至同日上午10時 許止,在臺中市西屯區中平路之「大鵬國民小學」對面由其 擺設之麵攤,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上午11時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住所。嗣於同日中午12時10分許,行經臺中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前,不慎與鍾尚廷所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致己受傷,經 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施陳贏吉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 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43毫克,達每升0.25毫克以上。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贏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鍾尚廷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 告書、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8張附卷可參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在卷可參,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前有3次酒後駕車前科,其對酒後駕車所致本身及道 路安全產生之風險於不顧,現又因酒後駕車為警查獲,顯然 單純罰金刑或短期自由刑已不足以生教化功能或使被告知所 警惕,請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 彥 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 佳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