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曹昀
曹昕
陳楊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林姷晶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