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5 年度調偵字第8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中交簡字第239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一審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 、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亦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告訴人黃正宏告訴被告陳宇亮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 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 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5 年度中交簡字第2396號 卷第20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84號
被 告 陳宇亮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居南投縣中寮鄉鄉林巷41之5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宇亮為偉聯運輸公司之貨車司機,屬從事駕駛業務之人, 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上午10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半聯結車,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 駛時,原應注意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 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且當時 雖為雨天,但為日間,光線充足,路面為柏油鋪裝,雖濕潤 但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仍疏於注意,在北向11公里400 公尺處(位於新北市汐止區 內),欲自內側車道欲變換至外側車道時,未保持安全距離 ,不慎擦撞在其右側沿同方向而由黃正宏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導致該小客車打滑後,撞擊路旁護 欄,黃正宏並因此受有腰椎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黃正宏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宇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而案發過程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正宏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情 節,大致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採證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及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按「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 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 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 制規則第11條訂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時原應注意上開規定 ,且查無不能注意情事,竟仍疏於注意,導致告訴人受有傷 害,其過失之情,至為顯然;又告訴人所受傷害與被告之過 失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 良 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詹 鈺 瑩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