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5年度,2548號
TCDM,105,中簡,2548,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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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建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6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建富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 ,亦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以 本案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 施行之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竊盜所得之財物,業已由被 告自行返還予被害人林進興,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林進興於警 詢中證述明確,自無再予宣告沒收必要,附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初股



105年度偵字第16602號
被 告 詹建富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9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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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建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5年6 月9日凌晨1時7分許,駕駛其所有之牌照號碼9808-P2號自小 客車,行經林進興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麥 味登早餐店前,徒手竊取林進興所有、置於上開早餐店騎樓 門邊、市價新臺幣2000元之發財樹(馬拉巴栗樹,俗稱美國 土豆)1株,得手後將之搬運至上開車輛後車廂內並駕車載 運離去。嗣經林進興發現遭竊並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建富於本署最後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證人即被害人林進興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員警職務報告 、監視器翻拍畫面與車籍資料在卷可稽。雖被告於警詢時及 本署偵查中一度辯稱:伊有時下午會路過該店,該店都沒有 營業,伊以為上開發財樹是沒人要的云云,然上開發財樹原 係放置於被害人店門口,該處並無堆置其他雜物,且該處乾 淨明亮顯非廢棄物堆集處所,又上開發財樹係種植於花盆內 ,樹齡已15年,生意盎然,其日常應有人加以照顧等情,有 前開監視器翻拍畫面及gooble街景照片1張足憑,足認上開 發財樹顯非無主之物,再被告已多次於下午時分路經該店, 何以選擇深夜凌晨時分去該店搬運上開發財樹,其動機實啟 人疑竇,是被告所辯「以為是沒有人要的」顯屬卸責之詞, 無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本件被 告犯罪所得即上開發財樹1株(市價2000元),因告訴人於 警詢表示已由被告主動返還原處在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之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郭靜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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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