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5年度,2155號
TCDM,105,中簡,2155,2016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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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7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105 年度偵字緝第215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 年度偵緝字第1215號)」;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第2 行關於「刑法」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2 條第2 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105 年度偵字緝第2155號)」、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第2 行關於 「刑法」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或漏載,應更正為如主文所 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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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