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7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罪。爰審酌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交易字第712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 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 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 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用酒類後,騎乘車號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 全,再度犯下本件犯行,實不足取;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屬良好,又本件係經員警攔檢盤查而查獲,幸未肇 事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本次所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26毫克,數值未超出法定取緝標準甚高,暨其受有國 中畢業智識程度與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 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7453號
被 告 陳 湖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8號150號7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湖自民國105年12月5日晚上7時許起,至同日晚上8時許止 ,在臺中市龍井區和順機車行內,飲用米酒加藥酒1杯後, 於同日晚上8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嗣於同日晚上8時45分許,途經臺中市○○區○○○ 街00號前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後,發現其身上散發 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0. 26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何宗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文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