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5年度,4229號
TCDM,105,中交簡,4229,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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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曜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速偵字第6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曜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楊曜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 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 新聞,竟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 用酒類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所為實有不 該;惟本件幸未發生實害,且斟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57毫克;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無任 何前科紀錄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6962號
被 告 楊曜亘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17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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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曜亘自民國105 年11月12日晚上10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 上11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之霸味薑母鴨 店內,食用以米酒烹煮之薑母鴨後,竟仍隨即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11時44分許,途 經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與建成路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查後, 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57毫克,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曜亘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 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警員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證,足徵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智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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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