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001被 告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人 王佳雄002被 告 李俊志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 鄭伊純律師003被 告 何銘軒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蔡瑞麒律師004被 告 余弘揚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005被 告 周士鈞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006被 告 黃瑞安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007被 告 游光暘選任辯護人 吳聖欽律師008被 告 游文珊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民國105年8月18日解除委任)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009被 告 陳里玲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 鄭伊純律師010被 告 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011兼 代 表人 黃宏彬012被 告 黃志成013被 告 鍾雅雰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民國105年8月18日解除委任)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014被 告 陳偉廷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015被 告 邱淑芬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張淑琪律師016被 告 胡育崧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017被 告 黃妙生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 鄭伊純律師018被 告 洪炎樹019被 告 吳易揚020被 告 甘柏家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民國105年8月18日解除委任)021被 告 杜逸普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張淑琪律師022被 告 賴文瑞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民國105年8月18日解除委任)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023被 告 林煒育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張淑琪律師024被 告 寶薪興業有限公司025兼 代 表人 童義修上列 一人選任辯護人 米承文律師(民國105 年8 月17日解除委任) 蕭隆泉律師026被 告 王智聖027被 告 黃耀宗028被 告 振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傅鐘瑩029被 告 黎俊岳030被 告 陳淑玲031被 告 徐巧芸032被 告 蔡金宏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033被 告 羅有展034被 告 慶銓工程實業有限公司035兼 代 表人 張勝堯036被 告 尹振紘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律師037被 告 張銘裕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038 被 告 紀沛瀠選任辯護人 鄭謙瀚律師(解除委任) 周復興律師039被 告 張言睿選任辯護人 賴銘耀律師040被 告 陳城彰041被 告 張偉國042被 告 佘永欽043被 告 陳鈺君044被 告 黃永昌045被 告 陳永昱046被 告 鍾大新047被 告 江劉貴048被 告 張運彥049被 告 曾濬煥050被 告 白核益051被 告 吳祐銘052被 告 何啟協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053被 告 徐榮聲選任辯護人 蔡瑞麒律師054被 告 龍民貴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055被 告 黃清能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吳聖欽律師056被 告 劉沁峒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張淑琪律師057被 告 潘運財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058被 告 鍾明翰059被 告 林賢釗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060被 告 邱一二061被 告 陳武雄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張淑琪律師062被 告 孫 龍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063被 告 洪健雄064被 告 王柏翔065被 告 卓晟璁066被 告 黃薺燁067被 告 林政宏068被 告 陳有清 (已歿)指定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069被 告 黃博偉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070被 告 楊家和071被 告 王振明指定辯護人 林群期律師072被 告 陳志強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073被 告 呂東訓074被 告 陳國仁075被 告 楊水川076被 告 黃國烘077被 告 陳世銘078被 告 葉峻彰079被 告 李瑞興080被 告 魏維志081被 告 許志名082被 告 魏銘皇083被 告 許少權084被 告 廖天笙085被 告 黃文明086被 告 李欣嘉087被 告 謝翼龍088被 告 謝明錫 (已歿)089被 告 展源再生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淑玲)090被 告 劉俊欣091被 告 吳夢玲092被 告 黃茂富093被 告 永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代 表人 彭成洲094被 告 詹寶吉選任辯護人 莊典憲律師 黃楓茹律師 吳瑞堯律師095被 告 葉泗田096被 告 劉國隆097被 告 林政源098被 告 黃健政選任辯護人 侯珮琪律師 邢建緯律師099被 告 馬進利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律師100被 告 何誠明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律師101被 告 鍾明雄選任辯護人 陳 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102被 告 鍾明亮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103被 告 黃萬寶104被 告 林玟耀男 49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105被 告 胡毓斌106被 告 鍾成國107被 告 黃志明108被 告 劉德榮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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