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86號
PHDV,105,司繼,86,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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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莊淑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翁保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
  住所:澎湖縣○○市○○里○○○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
  年10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
  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翁保源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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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