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莊淑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翁保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
住所:澎湖縣○○市○○里○○○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
年10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
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翁保源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