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61號
PHDV,105,司促,1261,2016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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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環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苡宸即顏玉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例回郵、報紙、公示送達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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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