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環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苡宸即顏玉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例回郵、報紙、公示送達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