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20號
CTDV,105,除,420,201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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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蔡沈雪櫻
代 理 人 林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 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司催字第27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 國105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 ,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 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揚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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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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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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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3300 │股票 │1 │10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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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3856至86ND0003857 │股票 │2 │200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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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