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商品預購保證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5年度,13號
CTDV,105,金,13,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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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3號
原   告 陳慧耕 
      王絲潔 
      賴妤沁 
      林品妍 
      孫永杰 
      蔡孟寰 
      王紅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清松 
被   告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沛玲即吳雨靜
人         
被   告 陳元忠 
      劉筱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商品預購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其主張 原告簽約處係在貴族世家一心店簽約、付款,惟無書面證據 且介紹人已死亡,無法證明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查被 告陳元忠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市○○路000巷00號,現通 緝中,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及 兼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吳沛玲即吳雨靜,其事務所或營業 所所在地及住所均在臺北市;被告劉筱娟住所地在臺中市,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其表示願意負責, 若有必要請以遠距訊問方式問訊等語(見本院卷第56至58頁 )。是依民事訴訟第21條管轄競合之規定,上開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各該法院 俱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目前在處理系爭事件且方便出庭之 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該管 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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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