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01號
CTDV,105,訴,801,2016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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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謝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卓進漲蔡秋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2
2,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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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