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謝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卓進漲、蔡秋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2
2,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