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28號
CTDV,105,訴,528,2016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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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瑞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仙齊等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28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141,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42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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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