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瑞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仙齊等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28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141,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42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