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高雄市茄萣區成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洲
送達代收人 張筱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俊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1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55,379元(上訴人於原審
聲明請求1,144,444元,原審判決認189,065元為有理由,駁回其
餘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