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77號
CTDV,105,補,1877,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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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黃宥菡
原告與被告劉啟安鄭文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51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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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