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陳玉捕
原 告 葉佩芬
原 告 蔡沁瑜
原 告 伍怡霖
原 告 謝雅如
原 告 王麗娟
原 告 陳宏凱
原 告 鄭永城
原告與被告聯立建設有限公司、楊淑綿、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00,000 元,備位聲明第1
項及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300,0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
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為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7,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