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27號
聲 請 人 邱子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士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韓士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是否有確實向發票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若有,其
提示日為何(須指明具體之年、月、日。所謂「提示」,係
指執票人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發票人付款之意。若未現實
向發票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即不得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聲請本票定裁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