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770號
CTDV,105,司票,5770,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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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770號
聲 請 人 邱仙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忠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顏忠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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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