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73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璽企業有限公司、楊梅珍、陳文傳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梅珍、陳文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紅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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