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739號
CTDV,105,司票,5739,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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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73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璽企業有限公司楊梅珍陳文傳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梅珍陳文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紅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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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