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拍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藍玉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鳳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鳳秋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三和段238 地號
土地及其上2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
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
姓名)。
二、相對人蘇鳳秋、債務人蘇菊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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