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53號
CTDV,105,司拍,753,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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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拍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藍玉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鳳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鳳秋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三和段238 地號
  土地及其上2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
  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
  姓名)。
二、相對人蘇鳳秋、債務人蘇菊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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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